“见义不为者,无勇也”,见义相助者奖,古时律法制度下的正能量
见义不为者,无勇也是出自论语里的一句道德准则,意思是古时的国民倘若看见需要帮助的人和事,没有什么作为和行动,是没有勇气的。见义勇为、见义相助是自奴隶制社会起传承的中华传统美德之一,到封建社会时期是被写在律法制度里的社会正能量,传扬见义相助的正能量是历朝历代直至现今国民所需的正义之举。

一 “周礼”中的规定和秦朝“连坐制”的实行是见义相助制度的先河
见义相助制度的雏形最早出现在周礼中的礼制规定和封建社会第一个大一统朝代秦朝颁布实行的连坐制,但与其说是对于见义相助的规定不如说是对于见义不为者的处罚规定,将不为者的处罚写进礼制和律法更是对于见义相助行为的大力推崇和鼓励。
1、周礼
周礼中关于这方面的记载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点;一是如果有盗贼伤害侵犯了周边的士兵、乡里、亲人等可以当场击杀,事后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二是在当时有血亲复仇的传统,若如自己的亲人惨遭杀害,可以跳过官府朝廷自行解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仇雪恨。三是对于盗贼倭寇的子女不能履行血亲报仇的权利,如若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官府和律例会介入并问责。
周礼中将击杀盗贼,反击倭寇的行为定为见义勇为,其目的是为了满足朝廷治理和发展的需求,因当时倭寇盗贼横行,而朝廷又顾及不到,便以周礼加以引导,鼓励国民英勇相助参与和加入到维护社会安定的行列中来。

2、一人有罪,全体连坐
秦朝颁布实行的“连坐制”是对于见义不为者的系统惩处制度,秦简“法律答问”中有这样的规定;有秦人在大街上杀人行凶,距离此百步以内的国民不采取措施和参与救助的话,便要被罚上缴两副铠甲,后世有人评价其不近人情,除此,秦朝时将平民百姓分为五家为一个队伍,十个队伍为一个团体,如若这个团体中有人犯罪或有人受侵害,但其他邻里没有向官府报告或告发,这个团体的所有人都要与贼同罪,受到处罚。这样的制度规定看似反人类,不合乎情理,但也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秦朝社会见义不为的行为和犯罪的几率,使得见义勇为,见义相助,见义必为的正义之举在国民之间大肆盛行。

3、见义相助
有了一人有罪,全体连坐的连坐制,自然就会有见义相助者奖赏制,在“法律答问”中同样规定;如果国民抓捕到逃跑的盗贼,可以依据律法获得盗贼身上的钱物作为奖励,再者若抓捕到被剃掉鬓角的逃跑犯人,可以获得两金的奖赏,至此秦朝百姓见义相助的积极性和热情程度提高了,也促进了官府衙门的办事效率,整个秦朝的社会风气是积极向上的。
二 自周礼起到秦朝定,见义相助者在历朝历代受到律法的保护和国民的称赞及物质精神上的奖赏
无论封建王朝出于维护统治和弘扬美德的目的,对于见义相助制度的确立和实施都是利大于弊的,不仅向社会国民挥洒了正能量更是对于国民素质和行为准则的监督和奖励,周礼中的礼制规定和秦朝时制度律法沿袭到后朝后代,都对见义相助者有物质和精神上的嘉奖。
1、报仇可不偿命
周礼对于击杀倭寇和血亲报仇的国民不追究责任,无疑也是一种奖赏规定,虽手段残忍,不近人情但也极大的鼓励了当时国民的士气,不会因盗贼和倭寇的手段和气势而吓退,鼓励国民挺身而出,英勇就义。有礼制的保障和维护,一是为朝廷社会解决了一大毒瘤,二是为自己亲友和损失追回了结果。战争面前无律法无人情,周礼的规定说白了就是予以国民报仇可不偿命的礼制支持,从侧面也是对于见义相助者的奖励,如若周礼不规定可击杀倭寇,在面对倭寇的大肆侵略时,国民都落荒而逃,唯唯诺诺,引发的就是边界不宁,大的战争爆发。在面对外敌小范围的侵略时,就予以强烈有效的回击,也是国民对朝廷土地义的一种相助,礼制和律法不追求责任便是对于挺身而出的国民一种支持和奖励。

2、东汉代理校尉
东汉末年,十七岁的孙坚跟随父亲及亲友乘船去钱塘江游玩,走到半路看见河岸边有一群正在分赃的盗贼,这伙盗贼刚刚抢完过往的商旅,不巧孙坚所乘的船只也要经过盗贼分赃的河岸,船只快到河岸时,包括船夫在内的其他人看见盗贼凶神恶煞的样子都六神无主,吓得落荒而逃。孙坚见状对他们说;我们可以虚张声势,联合起来将这伙盗贼赶跑,父亲老孙听罢,连忙劝孙坚不要多管闲事,他不是干这事的料,赶紧跑吧,孙坚本就年轻气盛,听到父亲这样说自己更加下定决心,于是他自己走到河岸边,一边做着手势,一边对盗贼说着什么,盗贼见状虽说孙坚只有一人,但好像有大伙官兵来合围便扔下赃物,一溜烟逃跑了,孙坚乘机还砍杀了一个盗贼,最后孙坚提着那个盗贼的头颅回去,父亲见到大吃一惊,孙坚的事迹被传遍街头巷尾。地方官府为奖励孙坚见义相助的英雄事例,特封孙坚为代理校尉,让他继续号召百姓行见义相助之事,至此封建朝廷对于见义相助者的奖赏明细也越来越健全和详细。

3、朝阳百姓
秦朝连坐制实行后,就有大批百姓投入见义相助的事业中,据记载在某乡里,有两个行士的年轻人发现了一个偷铸秦币的贼人,并且还有另一个贼人在帮助他,两位行士将二人抓获,并拿着铸造的一百一十一个秦币和两套模具一并上缴了官府;同样是这两个年轻的行士,在发现乡里的一男一女行苟且之事后,用自行制作的木质枷锁将一男一女拷着移交了官府,对于这两人见义相助的奖赏并没有过多记载,但无疑肯定是足以满足这两个年轻行士的。在这样的风气下,还有贼捉行凶者并自首的事例;据说有一盗贼在偷到了一头牛后逃跑,在一个寺庙里发现一个正被贴告示追捕的杀人犯,于是这个盗贼抓住这个杀人犯一起到了官府并且自首,后续根据律法盗贼功过相抵,被释放。有秦朝的朝阳百姓的先例,历朝历代地方官府也纷纷效仿发动朝阳百姓力量行见义相助之事,对于热心有为的朝阳百姓历朝历代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以实行奖励措施。
4、见义有赏
从隋朝开始依据秦朝的先河,对于见义相助者朝廷不仅出资鼓励,还提出举报有赏。隋文帝时期,长安治安非常混乱,每日都有盗贼出没强抢财物,欺压百姓,当街抢劫,入室盗窃等等扰得百姓不得安宁,隋文帝为解决这一现象便发布了昭文称;全城通缉悬赏盗贼,如若有人提供盗贼踪迹,盗贼被抓后没收全部家产,并将其奖励给举报提供线索的人,而后效果立竿见影,短短一个月长安的治安就恢复如初。唐朝在隋朝的基础上将制度更加细化;举报或缉拿盗贼赭都有奖励,没收全部家产奖给举报缉拿者,如若盗贼没有家产就将赃物的百分之四十拿出做奖,再者赃物被挥霍一空就由官府出赃物的百分之二十以示奖励,对于击杀凶犯的见义者不仅不追究责任还可以领赏钱。
为此还出现了“赏金猎人”这一专门追捕犯人的行业;宋朝则是在前基础上加大了赏银的力度,自然重赏之下出勇夫;明朝在奖赏银钱的基础上按见义程度可获得赏官;清朝除上述外将见义相助受伤者按伤情等级划分军伤从而得以治疗和封赏。

三 历朝历代在完善见义相助奖赏制的基础上,加大对于见义不为者的惩戒,两管齐下,以儆效尤
封建王朝在朝代更替和更换统治者的过程中逐步完善了当朝对于见义相助制度和细化奖赏措施,但对于有功者的行赏不能完全有效的打击不义者,对于见义不为者除道德的谴责外封建统治者也加大了惩戒力度,奖赏制与惩戒制双管齐下,以儆效尤。
1、连坐的细化
秦朝连坐制在“法律答问”中就有非常细化的叙述;首先对于是否知情,如若盗贼偷完东西后去朋友家做客,这家主人若知情却不报官,就要被罚上缴一个盾面,以示警告,如不知情则不问责不处罚;对于官吏人家的邻居被盗没有上报有不连坐的优待,应官吏公务繁忙,不知情当属应该。其次对于诬告和匿名,官府对于刻意诬告者不仅不受理案件,后会将所诬告内容的惩戒处罚到诬告者的身上,不助长诬告之风,防止冤枉好人,而向官府提交匿名的,官府吏员收到投状后不能擅自拆开要直接烧掉。
再者对于夸大案情的也要惩戒,据记载秦时的邻里之间经常夸大案情和事实,盗贼明明只偷到了一只羊,因当是牛比羊价格高,见义者却说他偷盗了一头牛,这叫告贼加脏,为此也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最后是对于连坐责任的细化,若一户人家被盗,连坐的是这一人家所属团体的全部人家及伍老、里典,邻居不在家不知情可以不予追究,但伍老和里典不在家也必定连坐,因他们是属官府管理,必以追究责任,且所涉及的官位越高连坐惩戒越大,以此以儆效尤,让官员不敢疏忽怠慢。

2、继承前制
秦朝开了先河后,后续的历朝历代都是继承前朝的制度再因地制宜细化惩戒措施和完善制度。按照汉朝法律制度,如若有凶犯打架闹出了人命,邻居选择明哲保身不挺身而出或冷眼旁观,在凶犯伏法后,这个邻居也要被抓去治罪;对于随意闯入居所,船只,轿撵的盗贼可以不论原因和程度将其击毙。依据唐时的律法在前的基础上更加细化;若有人遇盗贼向邻居呼救,邻居见死不救事后与杖一百,邻居听到声响却不挺身而出,即使受害人没有呼救,事后要罪减一等,邻居心有馀而立不足,要迅速向周围官府通报,若不通报也要治罪;再大街上遇到官兵追捕凶犯,官兵呼救,旁人若不帮忙事后杖八十,以此类推。宋明清根据当朝律法对见义不为者都有细化的惩戒措施,例如面对火情,只顾自己逃跑而不告知邻里的不义无勇者会受到处罚等等。上至秦下至清,封建社会的历朝历代对于见义不为者都有较完善和细化的惩戒措施,为的是与见义相助制度相呼应,全方位的维护社会安定,引导社会风气。
四 见义相助制度的确立实施是为维护统治,稳定社会,引导社会风气,弘扬美德的必然结果
见义勇为,见义相助是自古流传至今的传统中华美德,也是国民在世的正义之举,古时封建王朝根据当朝情况和因地制宜将见义相助、见义不为等相关事宜制成规定制度,写入法典,让代表正能量的正义之举在古时律法的庇护下发扬光大,必要传播。
1、维护封建统治
在古代封建社会时期,无论周礼的报仇不偿命还是秦朝的连坐制或是汉唐的杖责制,只要被确立颁布实施,写入法典,直接目的都是为维护封建王朝的统治,只有百姓可以身强力壮,挺身而出为自己谋利益,为朝廷出力气,社会才不会被倭寇,盗贼等不和谐的因素扰乱,从而社会安定和谐,制度的确立使民心归一,封建王朝才得以延续有效的发展繁荣。

2、以身作则
见义相助还是冷眼旁观具体到事实上是国民的个人行为和价值取向,以制度确立奖惩措施是让国民每个人都以身作则,不践踏律法边界,不做没有人情味的事。秦朝时期连坐制的细化不仅让平民百姓自己做到关爱他人,更让在位的大小官差以身作则,除做好分内之事以为,还要关乎爱护百姓,否则就会受到律法的惩戒,唐时“赏金猎人”因见义相助而兴起,出现了一批不仅以身作则还能以此谋生存的见义相助者,这是制度推进经济的结果。
3、弘扬正能量
见义相助制度的确立沿袭是中华民族的智慧结晶 ,既维护了见义勇为者的正当权益,也抑制了邪恶之风的侵袭,向历朝历代的国民传播了正能量,弘扬了行正义之举,做见义相助之事的价值导向。放眼当今社会,见义相助的正能量是相对缺失,要学习古时将见义相助上升到律法层面,助力弘扬社会正能量,维护见义相助者的权益,保证“见义不为者,无勇也”的情况少发生。